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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催账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典型的熟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

更新时间:2026-04-09点击次数:72 来源:缙云讨债公司 官网:https://jyx.hflmwl.com/

缙云催账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典型的熟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


A某与B某系多年朋友关系,2023年6月至11月期间,B某因个人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A某提出借款请求。A某出于朋友情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多次向B某支付借款,同时应B某要求,使用购物软件代付款功能为B某支付了若干笔货款,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180,000.00元。为明确借贷事实,双方事后补签了一份《借条》,对借款相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借款人B某因个人原因向出借人A某借款180,000.00元,截止2025年1月13日已偿还4,200.00元,剩余175,800.00元未还;其中100,000.00元借款每季度产生的利息按实际数额偿还,直至该100,000.00元全部还清后不再收取利息;还款期限为202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全部欠款,借款人可提前还款;该借条系双方自愿签订,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还款期限届满后,B某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直至2026年1月29日,仍未偿还剩余欠款。A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B某催要欠款,均无果而终。为妥善解决纠纷、减少维权成本,同时念及双方多年朋友情谊,A某自愿放弃主张剩余欠款中的112,200.00元,仅要求B某偿还欠款人民币63,600.00元,并向额尔古纳市非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请求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调解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符合人民调解受理条件,遂依法受理该案,并指派专职调解员负责主持调解工作。


调解工作启动后,调解员秉持“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结合该案系熟人借贷、争议焦点明确的特点,制定了“先核实事实、再疏导情绪、后促成和解”的调解思路,分三步推进调解工作,全力化解双方矛盾。


调解员首先分别与A某、B某取得联系,逐一核实案件相关细节。向A某核实了微信转账记录、购物软件代付款凭证、《借条》原件等证据,确认其所述借款事实属实,自愿放弃部分欠款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放弃金额明确、无胁迫、欺诈等情形;向B某核实借款及欠款情况时,B某对双方借贷事实、《借条》约定内容均无异议,认可截至2026年1月29日未偿还剩余欠款的事实,但其辩称自身近期经济困难,无能力一次性偿还A某主张的63,600.00元,希望能够分期还款,同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合理利息。调解员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核对、留存,明确了案件核心争议点并非借贷事实本身,而是B某的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考虑到双方系朋友关系,因借贷纠纷产生隔阂,情绪均有波动——A某因多次催款无果,既担心欠款无法收回,又惋惜多年情谊;B某因无力按时还款,心生愧疚,同时也因A某的催款感到压力较大。调解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与双方沟通谈心。对A某,调解员充分共情其维权心切的心情,肯定其自愿放弃部分欠款、寻求调解解决纠纷的理性做法,同时引导其换位思考,体谅B某当前的经济困难,为分期还款预留合理空间;对B某,调解员首先明确其还款义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释明其未按《借条》约定期限还款已构成违约,需承担继续履行还款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影响个人征信等,同时引导其珍惜朋友情谊,主动与A某沟通协商,积极履行还款义务,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通过耐心疏导,双方情绪逐渐平复,均表达了愿意通过调解达成和解的意愿。


在双方情绪平复、均有和解意愿的基础上,调解员组织双方开展“面对面”调解,围绕还款金额、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核心问题进行协商。A某明确表示,其已自愿放弃大部分欠款,仅主张63,600.00元,不再要求B某支付任何利息,希望B某能够尽快还款;B某表示,其认可该还款金额,但当前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偿还,请求分期还款,同时承诺严格按照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若有一期逾期,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调解员结合双方诉求,居中协调、反复沟通,一方面劝说A某给予B某合理的还款期限,考虑到双方的朋友情谊,兼顾B某的还款能力;另一方面督促B某明确还款计划,作出切实可行的承诺,打消A某的顾虑。其间,调解员再次向双方释明上述法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的规定。告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经过多轮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订调解协议。


经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B某于2026年4月15日前偿还A某欠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2026年10月10日前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2026年12月20日前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33,600.00元。


二、A某自愿放弃向B某主张剩余欠款人民币175,800.00元同时放弃主张利息,如B某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履行将视为违约,A某有权就未支付全部借款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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