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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09
点击次数:53 来源:缙云讨债公司 官网:https://jyx.hflmwl.com/缙云清账公司成功调解汽车服务行业合同纠纷。案情概述:原告为诸暨市某汽车修理厂与被告系朋友关系,且被告曾多次在原告处维修汽车,双方对汽车维修事宜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于2022年起在原告处进行两次汽车维修,原告已完成汽车维修义务,共计产生维修费用35000元,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汽车维修费用,亦未拿回已完成维修的汽车,至今车辆仍停放至原告处。2024年10月30日,原告员工通过微信要求被告支付汽车维修费用35000元,被告表示对维修金额的确认并会尽快支付该费用的意思。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和电话向被告催讨未支付汽车维修费用为35000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支付义务,直至起诉之日上述35000元修车费用被告仍未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即:当事人如未订立书面或口头合同,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通过微信结算修理费的行为,可认定双方之间的修理合同关系,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悖于现行法律、法规,应认定成立有效。被告尚欠原告修理费35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逾期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修理费35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并根据原告诉请将逾期付款损失明确为:修理费35000元自2025年6月1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4.5%(3%×1.5)计算。关于财产保全费370元,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申请费属于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
一、被告朱某应支付原告诸暨市某汽车修理部修理费35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5年6月1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4.5%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朱某应支付原告诸暨市某汽车修理部财产保全费37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