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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09
点击次数:63 来源:缙云讨债公司 官网:https://jyx.hflmwl.com/缙云讨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涉及放射科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拍胸片检查费用80元;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被迫检查拍胸片造成的精神损失费10000元;
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被迫检查拍胸片后,从2021年8月21日至2021年9月22日期间造成的检查费用260元;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21年8月21日,原告拿着单位发放的体检报告单去被告处体检,体检原因是由于月经时间推迟,在家验孕并没有显示怀孕,原告去医院检查身体是否有异样。原告体检项目中,胸片当时就没有拍,也是担心辐射会对身体不好。21日当天原告就没有做这个项目,其他项目都做完后,医生告知一周后来院取体检报告。
2021年8月29日,原告去被告处取报告单时,被告体检中心的工作人员看到原告胸片没有拍,就说胸片不做,拿不到体检报告单。原告当时就跟被告工作人员说不愿意拍胸片,此时,被告工作人员又补充说,你不拍可以给其他人来拍。然后,原告为了能够取得体检报告就去拍了胸片。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被告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8月30日早上,原告在家用验孕棒发现自己怀孕了,随后就去被告处领取体检报告单,并立刻挂了专家号咨询孕妇拍胸片对胎儿的影响。专家告知原告拍胸片有辐射,建议将胎儿打掉,并让原告一周后去医院做B超。原告因在被告处强迫拍胸片后,整日心情郁结,精神紧张,胆战心惊,生怕由于拍胸片导致胎儿畸形。
原告现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淮安市某医院辩称,原告的陈述不是事实,被告并没有强制要求原告进行不必要的检查。相反,由于体检项目是由原告所在单位与被告之间构成的医疗服务合同,所有的检查项目均是被告应当履行的义务,另外,在体检指引单以及被告医院现场的告示均明确提示了相关风险,但原告从未向被告工作人员提出过自己可能怀孕的事实。因此,原告针对被告的诉讼主张,均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淮安市某中学的教师。2021年8月21日,原告拿着淮安市某中学发放的体检单到被告处体检。原告的体检指引单上检验项目包括:肝酶四项、血常规、空腹血糖、肾功能、血脂半套、AFP、CEA、子宫附件(彩超)、胸片、甲状腺彩超、心电图、腹部彩超。其中,胸片项目后写有提示:“请去门诊一楼放射科(孕妇免查)”。对于体检指引单中的胸片项目,原告因怀疑自己怀孕,拍摄胸片时产生的辐射会对身体带来不良影响,并未进行拍摄。
2021年8月29日,原告到被告处的体检中心领取体检报告单时,被告体检中心的工作人员告知原告没有拍摄胸片就拿不到体检报告单,原告当即告知体检中心工作人员自己不想拍摄胸片,被告体检中心工作人员回复原告,如果原告本人不想拍摄的话,可以让他人代替原告拍摄。之后,原告本人去拍摄了胸片。
2021年8月30日,原告在家中验孕并发现自己怀孕后,原告立即到被告处的体检中心领取了体检报告单,并在被告医院门诊挂号检查。原告的检查结果为宫内早孕。原告遂询问医生拍摄胸片是否会对胎儿造成影响,医生告知原告拍摄胸片可能会导致胎儿畸形,并建议原告终止妊娠。
2021年8月31日,原告夫妇到被告处与工作人员就此事进行沟通无果。
2021年11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
上列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的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健康体检报告》、《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录音光盘等证据;被告提供的《淮安市某医院体检指引单》等证据;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承担返还原告体检费、检查费用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的民事责任。